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5-10-29 08:45:00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實踐中,行為人非法經營與任職國有公司同類的營業,但相關業務不在該國有公司登記經營范圍內,是否影響認定行為人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存在不同觀點。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張某,某國有公司A公司總經理。A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銷售金屬材料、機械設備、化工產品等。A公司在實際經營中,長期從事煤炭購銷業務,煤炭購銷已成為其重要業務組成部分和利潤來源,但該項業務不在A公司的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內。A公司開展煤炭購銷業務期間,張某以其親屬名義另行注冊了一家私營公司B公司,由自己實際控制經營,與A公司的業務合作單位直接開展與A公司同類的煤炭購銷業務,搶占A公司的交易機會并從中獲取利潤數百萬元。
本案中,對于張某經營與所任職A公司同類的營業,但相關業務不在A公司登記經營范圍,是否能夠認定張某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的經營范圍應以登記經營范圍為準,張某通過B公司從事的煤炭購銷業務不在A公司的登記經營范圍內,不存在競爭關系,不應認定張某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二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中的“同類營業”,不以公司的登記經營范圍為限,張某利用其擔任A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便利,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巨額利益,應認定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首先,張某屬于國有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性質上看,A公司為國有公司。從所任職務上看,張某擔任A公司的總經理,屬于國有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張某的主體身份符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構成要件要求。
其次,“同類營業”的認定應按照實質標準判斷。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關于公司經營范圍的法律規定呈現出一個逐漸寬松的變化過程,反映出保護交易主體交易穩定、促進公司發展和市場經濟繁榮的立法目的。1994年7月,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該條款系對公司經營范圍的強制性規定。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中第十條明確,當事人超越登記經營范圍簽訂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不得因此認定合同無效。該條款從保護經營主體交易穩定的角度出發,結合當時市場環境,對登記經營范圍外的業務予以平等保護,體現了在民事法律領域從法無授權即禁止到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立法思路變化。2005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時刪除了公司應當在登記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立法者對市場經營主體的積極鼓勵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延續了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效力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司法實踐中也認為,國有公司從事的登記經營范圍外的業務可以成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同類營業”,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比如,人民法院案例庫吳某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裁判理由認為,是否屬于同類營業,應采取實質審查標準,不以營業執照標示的范圍為限,重點在于是否剝奪了本公司的交易機會。
本案中,A公司從事的煤炭購銷業務雖不在公司的登記經營范圍內,但依據實質標準判斷,是否認定張某的行為屬于刑法中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分析。一是看經營范圍是否屬于同類的營業,張某通過B公司從事與A公司同樣的煤炭購銷業務,屬于同類的營業;二是要抓住該營業行為是否與A公司具有競爭或利益沖突這個關鍵。如果張某通過B公司搶占了A公司的交易機會并從中獲取了非法利益,則應認定張某的行為具備刑罰的當罰性。實際上,張某通過B公司與A公司的業務合作單位直接開展與A公司同類的煤炭購銷業務,即與A公司產生了競爭與利益沖突,直接影響了A公司的利益。因此,應認定張某的行為屬于刑法中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A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刑法保護,排除非法競業的侵害。
最后,張某的行為利用了其擔任國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便利,應認定為職務犯罪。張某作為國有A公司的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經營業務,本應履行忠實義務,恪守競業禁止規定,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但張某卻在明知A公司實際的經營范圍涵蓋煤炭購銷業務的情況下,利用其職務便利以及因職務而掌握的業務信息、人脈關系等便利條件,搶占國有公司的煤炭購銷業務交易機會,系與A公司進行不正當競爭。張某上述行為利用自身職務便利侵害了國有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對國有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屬于職務犯罪。
綜上所述,張某作為國有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經營與自己所任職國有公司實質開展的相同的營業,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應當認定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陳吉 作者單位:上海市靜安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