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5-10-29 15:12:14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完成修改
確保黨的領導貫穿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全過程各方面
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和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社會工作部、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日前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憲法關于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規定的立法實施。據介紹,此次修改加強黨對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領導貫穿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把握村(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定位,鞏固和發展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堅持問題導向,研究吸收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同時為地方探索留有空間;堅持系統觀念,對兩部法律調整的類似情形作一致性規定,對城鄉情況確有差異的,作出符合實際的規定,并做好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這兩部法律的修改,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層治理領域的生動實踐,對于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增強城鄉社區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實效,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受訪人士表示。
基層是黨的執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層治理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記者了解到,此次修改強化黨對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領導,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在村(社區)的基層組織領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關鍵環節的引領把關作用。同時,將嚴把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政治關、“四議兩公開”、“一肩挑”、交叉任職等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
近年來,各地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持續深化為基層減負工作。據介紹,此次修改貫徹落實黨中央為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完善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進一步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的保障,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長效機制,需要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給予必要的條件保障,為村(社區)減負提供法律依據;從經費、設施、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對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作出了規定;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項目籌資機制,村集體經濟支持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駐在農村的有關單位、駐社區單位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等方面的規定,為村(居)民委員會鏈接各方資源、引導各方力量參與鄉村治理、社區治理提供機制保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瞿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