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5-11-20 16:01:51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本條分兩款對公款旅游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的是用公款在國內旅游的,給予相應處分。第二款規定的是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表現形式
公款旅游問題損害黨風政風、損害黨和政府形象,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必須緊盯不放、堅決糾治。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單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國內旅游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相關問題具有頑固性,還存在隱形變異的情況。
比如,有的打著單位集體活動、職工療養休養等幌子公款旅游,或者借培訓、開會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實;有的以學習參觀為由,舍近求遠,變相公款旅游等。公款出國(境)旅游問題也存在新的表現,比如,擅自改變公務行程游山玩水,并通過虛報支出方式報銷旅游費用等。對于這些行為,都應當予以嚴肅處理。
案例警示
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和各地典型問題公開通報中,有不少黨員領導干部存在此類行為,如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桂林市委原書記周家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旅游;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吳少華違規組織公款旅游;甘肅省甘南州碌曲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建明以培訓為名變相公款旅游;西安市蓮湖區西關街道西桃園社區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林潔借黨建名義違規組織公款旅游;遼寧現代服務職業技術學院原副院長孫迎春赴成都參會期間,未參加會議,私自外出到景區游玩,相關費用在本單位報銷;沈陽市渾南區林業和草原事務服務中心原黨組書記、主任孫政接受下屬工作人員安排,攜家人到丹東旅游,相關費用由下屬支付;等等,上述人員均受到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