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涉案財物處置意見是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隨著近年來經濟不斷發展,監管機制日臻完善,作案手段也日趨復雜隱蔽,涉案財物類型呈現多樣化態勢,對準確、高效審核涉案財物處置意見工作提出新要求。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是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制度保障。
2022年3月1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中紀廳〔2022〕3號,以下簡稱《流程及規范》),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監委參照執行。
2022年3月1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中紀廳〔2022〕3號,以下簡稱《流程及規范》)。
2022年3月1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中紀廳〔2022〕3號,以下簡稱《流程及規范》),適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既是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也是對紀檢監察干部政治意識和政治站位的具體檢驗。
指定管轄作為法定管轄的重要補充形式,在監察執法及刑事司法實踐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運用也較為廣泛。但實踐中也存在對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混淆不清、不能準確適用等問題,這就需要厘清監察指定管轄與司法指定管轄的關系,把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起來。
收受他人財物是受賄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沒有收受財物的行為,就難言“權”與“錢”之間具有可交易性,自然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受賄犯罪。實踐中,收受他人財物一般表現為對財物的實際占有,但特殊情形下,行為人雖然未實際占有財物,卻仍可視為收受了他人財物,進而構成受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
2022年3月1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中紀廳〔2022〕3號,以下簡稱《流程及規范》),對 2018年7月29日印發的《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試行)》(中紀廳〔2018〕15號,以下簡稱《試行》)進行了全面修訂。
此次《監察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程序,建立了銜接順暢、權威高效的工作機制,為推動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機制保障。現重點介紹以下六個方面的新要求。
第四十一條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按照權限和程序,對違紀的黨組織、黨員作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決定。第四十條派駐機構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理,提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建議、擬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建議,通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其中,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職領導干部立案和副職領導干部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立案的,應當報派出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