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條規定,《條例》的生效時間是2019年9月1日。《條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進一步健全完善問責的原則、程序和方式,進一步強化規范問責、精準問責,體現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與2016年印發的《條例》既一脈相承,又深化發展。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或者授權有關部委解釋。根據本條規定,《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黨的干部是黨和國家事業的中堅力量。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
本條規定體現的是對問責的監督,是整個問責制度的重要一環。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有效機制”。
另外,《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也對申訴作出了規定,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有黨內申訴權,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第一,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由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
問責決定機關對問責對象作出問責決定后,還需要其他機關、單位作出相應銜接、匹配處理的,比如給予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等,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單位。
第十四條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應當深刻汲取教訓,明確整改措施。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促改。
第十三條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