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眾的報案和舉報是監察機關發現和查處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線索來源和渠道。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在監察法規定的六大類監察對象中,第六類“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究竟包括了哪些人?如何正確理解它的涵蓋范圍?
為確保監察工作客觀、公正、合法,在辦理監察事項時具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形的,監察人員應當回避。對此,監察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
監察法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監察對象范圍。作為監察對象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了哪些人?
為鼓勵被調查人犯罪后改過自新、將功折罪,積極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爭取寬大處理,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那么,什么情形下可以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監委成立前,對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處分期滿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事部、監察部關于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由原監察機關按作出行政處分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解除處分。
監察法第十六條對監察機關管轄原則作出了規定。筆者擬對工作地點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監察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監察法規定的六大類監察對象中,第四類為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作為監察對象,這些單位的管理人員包括了哪些人?
作為第三類監察對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包括兩大群體:一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監督、調查、處置是監察機關的三項職責,有了監督、調查結果后,監察機關下一步該如何履行處置職責呢?對此,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監察法第十九條至二十七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依法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并對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等作了規定。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第二類監察對象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主要是指除參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比如法定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
監察法規定六類監察對象,第一類就是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這是監察對象中的關鍵和重點。你知道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具體都包括了哪些人嗎?
監委的成立,標志著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已經轉為監察機關職務犯罪調查職能。眾所周知,職務犯罪是權力型、智能型犯罪,犯罪主體文化水平相對較高,反調查能力較強,關系網較密,查辦阻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