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行政管理對象共謀,由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向行政管理對象撥付財政資金,后再向撥付對象要回一部分撥付款,這類情況下,撥付對象一般也是請托人,對此,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受賄還是貪污?筆者認為,應從雙方的犯意、財物性質是否轉化、謀利情況等方面綜合考量。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提出,“制定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25-2027年)”,對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作出新部署。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隨著權錢交易手段不斷翻新升級,腐敗案件也呈現出新的特點,主觀方面變得概括化、模糊化,客觀方面表現得間接化、隱身化,給行為性質認定帶來困難。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進行了修改,將自洗錢入刑,進一步嚴密了刑事法網。實踐中,對于自洗錢行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犯罪數額等認定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互涉案件的范圍。從職能管轄的角度來說,監察機關管轄的101個罪名中,有的是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的罪名,如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只能由監察機關管轄。
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條第二款,將“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為“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增寫“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對第一種形態進行了充實和完善。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責令檢查”等處置方式。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責令檢查”也是監察機關進行處置的方式之一。筆者結合實踐,就紀檢監察機關如何理解和適用“責令檢查”談幾點認識。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以看似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掩蓋非法牟利目的,在具體認定時,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剝離其“市場交易行為”的外衣,還原其最終獲利系依賴公權力的本質。
受賄案件中,有時會存在這種情況,受賄人不直接收受請托人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去幫助自己完成某個特定事項,請托人為完成這一事項花費了錢款,但受賄人對具體過程及費用數額等并不具體知情,這種雙方之間請托事項不確定、輸送利益不直接、數額只有概括性故意的情況下,對于能否認定受賄、受賄數額如何確定等存在爭議。
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本質上屬于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對其單列一款予以規定,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
在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靠企吃企”,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國有資產,時間跨度大,發生次數頻繁,手段較為隱蔽,需準確定性,嚴肅查處。
對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處理,體現了對黨員干部的從嚴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