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當前違紀違法行為也改頭換面,呈現出隱蔽化、間接化等特點。比如,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將獲取的商業機會交由他人實施,并將獲利據為己有,對該類行為如何認定?這就需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精準把握紀法罪界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