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判斷是否系以單位名義實施,不應過分拘泥于單位意志的形成過程、形成機制、形成程序。有觀點認為,單位作為擬制人格,必須要有集體決策來體現單位意志,沒有單位意志就沒有單位犯罪。
實踐中,為保障和提升案件質量,很多縣級紀委建立了鄉案縣審機制,常見的模式是鄉鎮紀委對違紀案件進行內部審理后、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前,將案件報送縣級紀委審理部門進行審核把關。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