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嘗到甜頭后,朱某某又多次違反相關規定,明知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不符合貸款發放條件,仍濫用職權核準同意,致使其本人以他人名義申請的640余萬元貸款得以審批通過,所得款項均被朱某某用于“炒房”。2022年12月,朱某某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立案時未收回的債權能否認定為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是瀆職犯罪案件辦理的難點。因認識不同、標準不一,實踐中也容易出現“同案”不同處置的情況。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