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審理文書需著重注意什么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8-17 08:54:09
2022年3月1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中紀廳〔2022〕3號,以下簡稱《流程及規范》),適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關于被調查人受處分情況說明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和案卷、證據后,審查被告人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處分等前科劣跡信息。據此,此次修訂增加了被調查人受處分情況說明,主要考慮到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書不宜作為證據材料向檢察機關提供,案件審理部門除了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列明被調查人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限于與定罪有關部分)及處分(如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務處分)的情況外,還要向檢察機關提供被調查人受處分情況的書面說明材料,供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掌握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除受處分情況外,掌握被調查人前科劣跡等信息需要排查被調查人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情況,并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其中,被調查人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調取與定罪有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二、關于涉案財物清單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七條和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監察機關將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案件審理部門應當根據案件承辦部門起草的《起訴建議書》的附件《移送司法機關涉案財物清單》(以下簡稱《涉案財物清單》)制作《起訴意見書》的附件《涉案財物清單》一并移送檢察機關。需要指出的是,中央紀委2021年12月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所附常用文書格式中也有一個《涉案財物清單》文書模板,兩個《涉案財物清單》名稱相同、表頭相同,但在格式、用途以及制作主體上有所不同。從文書格式上看,審理文書規范的《涉案財物清單》最后一欄需要填寫“涉案財物追繳情況說明”,具體說明涉案財物追繳的有關情況,重點寫明應當追繳的犯罪所得及孳息的數額、已追繳數額、是否追繳到位等情況,而作為涉案財物管理常用文書格式的《涉案財物清單》,其最后一欄需要填寫移送、交接單位并由移送、交接人簽字,并明確了該文書制作數量及送達歸檔主體;從用途和制作主體上看,審理文書規范中的《涉案財物清單》作為附件起到對《起訴意見書》補充說明的作用,屬于說明類文書,制作使用主體是案件審理部門,而作為涉案財物管理常用文書格式的《涉案財物清單》主要用于案件承辦部門與司法機關辦理涉案財物交接手續,屬于手續類文書,制作使用主體是案件承辦部門。
實踐中,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案件審理部門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意見經上報審議后,應當及時將審理報告送案件承辦部門;對于決定移送司法機關的涉案財物,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制作《涉案財物清單》,并將涉案財物隨案移送司法機關。上述規定中,案件承辦部門應當依據《起訴意見書》附件的《涉案財物清單》制作用于與司法機關交接的《涉案財物清單》。
三、關于政務處分決定主送機關的問題
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十三條、《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第十六條、《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四條等規定,落實處分執行主體責任是黨委(黨組)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應有之義。為進一步落實黨管干部原則,發揮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執行處分事項的主體責任,《流程及規范》將政務處分決定書的主送單位由“所在單位”調整為“**地方黨委或**黨組(黨委)”,有效解決了實踐中處分執行情況由不同主體分頭報送的問題。以某省副省長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為例,修訂之前,政務處分決定書主送該副省長所在單位,即其任職省份的省政府,黨紀處分決定書主送該省委,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分別以省委和省政府名義報送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修訂之后,政務處分決定主送單位由省政府調整為省委,由該省委負責辦理處分決定執行有關事項,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也由省委統一向中央紀委呈報。
四、關于函告程序的問題
《流程及規范》明確,處分決定作出后,根據受處分人的具體身份,應當分別函告有關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受處分人系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同時函告統戰部門。該規定為了使相關機關、單位及時掌握有關人員受處分情況,避免因不掌握情況導致對受處分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出現盲區。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對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于上一級黨委管理的干部給予處分的,按照黨紀政務處分分別函告其上一級機關,供其掌握情況。比如,A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黨紀處分決定以中央紀委名義函告最高人民法院黨組,使用“中紀函”文號;其政務處分決定以國家監委名義函告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國監函”文號。
五、關于涉案人處理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條、《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二條以及《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等規定,為落實精準適用紀法、運用政策對行賄人提出處理意見的有關要求,《流程及規范》明確在審理報告中需將包括行賄人在內的涉案人處理意見一并寫明并報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處理意見應當明確具體,對涉案人逐一寫明涉嫌犯罪事實和處理意見,其中須寫明是否移送起訴,不予移送起訴的應當寫明理由;系黨員、公職人員的,寫明是否按程序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系非黨員、非公職人員的,寫明是否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等。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涉案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李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