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5-10-15 08:57:35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近年來,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時有發生,比如,通過巧立名目、虛列開支、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公款濫發錢物等,針對此類隱形變異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精準定性量紀。
有這樣一起案例。李某系A區某局行政執法隊隊長;王某系A區某局行政執法隊副隊長。2022年,李某以行政執法隊任務重、工作壓力大為由,與王某等人商議后拍板決定,在每年年底以發放加油卡的形式,向隊內人員發放一定的交通補貼。2022年和2023年春節前,李某兩次授意王某通過某民營公司,以虛增隊內宣傳品制作費、虛開發票的方式,共計套取經費5萬元,并以“商品和服務費用”在行政執法隊賬戶上列支,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套取上述經費后,王某共計購買了50張面值1000元的加油卡,經李某同意,在2022年和2023年的春節前夕,將上述加油卡全部發放給連同自己在內的隊內干部。
本案中,針對李某授意王某虛開發票套取公款購買加油卡并發放給隊內干部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授意王某通過某民營公司虛開發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禁止任何單位虛開發票的規定;李某授意套取的資金屬于公款,以“商品和服務費用”記賬列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不得偽造會計憑證的規定。李某在財務會計管理、公共資金支出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違反了財經紀律,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評價。李某用公款購買加油卡發放給單位人員,本質上是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應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有關規定濫發津貼補貼,依據2018年《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予以定性處理。兩種違紀行為分別評價、合并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用公款購買加油卡發放給單位人員,本質上是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應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有關規定濫發津貼補貼,依據2018年《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予以定性處理。李某套取的資金性質屬于公款,李某向自己及隊內干部發放加油卡是目的,套取公款是實現違紀目的的手段行為,兩個行為存在牽連關系,應“從一重”處理,不需要對套取公款行為單獨評價。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從行為實質看,李某的行為屬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解釋》列舉了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等12種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行為。實踐中,濫發津貼補貼形式多樣,有的通過巧立名目濫發錢物,如以會議費、值班費等名義虛列開支套取費用濫發錢物;有的通過私設“小金庫”濫發錢物,擅自擴大發放范圍、提高發放標準等。比如,2022年4月,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有一起案例系麻城市環境保護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原黨支部書記、局長胡立新濫發津補貼等問題,通報內容表述,“胡立新安排虛報辦公用品、資料印刷、車輛維修等費用套取財政資金45220元,以‘春節補助’‘工作補貼’等名義發放給本單位干部職工,其中胡立新本人領取6000元”。本案中,李某等人套取公款購買加油卡,并在春節這一特定時間節點發放給隊內干部,這種行為本質上屬于違反規定自行新設補貼項目,違規濫發津貼補貼。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與王某等人共同議定發放津貼補貼事宜,都屬于責任人員,均應承擔相應黨紀責任。
李某授意套取公款屬于濫發津貼補貼的手段行為,一般應“從一重”處理,不予單獨評價。李某實施套取公款的行為與濫發津貼補貼的行為,存在主觀上的統一性與客觀上的因果關系,屬于牽連關系。牽連關系一般是指行為人為實現違紀目的而先后實施了多個違紀行為,前后行為之間互為因果相輔相成。在主觀上,行為人實施原因行為受違紀目的之統攝,在客觀上,行為人的多個違紀行為圍繞違紀目的而產生邏輯關聯,相互依存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本案中,李某套取公款的目的是違規發放津補貼,套取公款行為只是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手段行為,雖然套取公款行為和濫發津貼補貼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的黨紀條款,但上述兩個行為具有牽連關系,可視為一個整體的違紀過程,應以濫發津貼補貼的行為進行評價。對存在牽連關系的違紀行為一般應當“從一重”處理,對于“從一重”處理,可以參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想象競合關系“從一重”之規定“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這里的“處分較重的條款”,不能簡單理解為處分檔次的輕重,而是要按照充分評價原則,從全面、充分反映違紀行為本質和危害性,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尤其是兩個條款的處分檔次相同時,更要從行為性質、效果等方面綜合考量。本案中,李某分別觸犯2018年《條例》第二十八條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兩個條款處分檔次相同,鑒于李某濫發津貼補貼行為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是嚴肅整治的重點問題,認定構成該違紀行為更能體現行為本質和危害性,因此,應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濫發津貼補貼對李某等人行為進行評價,不再對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
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為作為違紀情節予以表述。在違紀事實表述中,可以分析出行為人的動機、行為的危害性、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等,這些均是影響處分檔次的重要因素,即使在“從一重”處理時,通過全面表述事實,也可為從重處分的情節提供事實依據,進而實現精準量紀。本案在審理時,未對李某授意套取公款的行為予以單獨評價,而是將該行為在濫發津貼補貼違紀事實表述中作為情節予以一并表述,這一方面防止了過度評價,另一方面充分展現了李某違紀問題的全貌。
綜上,李某授意虛開發票套取公款購買加油卡并發放給隊內干部的行為,應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有關規定濫發津貼補貼,依據2018年《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吳寧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