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G省K市市委書記甲接受私人企業主乙的請托,利用職權幫助乙辦理采礦許可手續,乙承諾送給甲T縣采礦收益的25%作為“感謝費”。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要持續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深化整治金融、國企、能源、醫藥和基建工程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的腐敗,清理風險隱患”。
隨著反腐敗斗爭持續深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陸續查處了一些基建工程和后勤采購等領域的招投標腐敗問題。辦案實踐中發現,少數高校領導干部上下其手,“明招暗定”“圍標串標”,更有甚者從事“聯標賣標”等,從中收受賄賂,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耗材等采購和臨床活動中,收受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易發多發。
監察機關在調查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就是認定相關人員是否屬于監察對象,進而明確監督管理權限隸屬于哪個監察機關。
實踐中,有的國有公司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借助本人職務所獲的信息或結識的“人脈”,在不同主體之間“牽線搭橋”,雙方合作成功后,收受一方給予的“介紹費”,由于在此過程中,職權作用發揮比較隱蔽,與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行為相互交織,行為性質究竟屬于受賄還是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對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在應認定受賄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貪污還是職務侵占,以及是否需要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如何理解“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罪名剖析】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難點辨析】本案中,對于彭某為王某打招呼承攬B酒店裝修項目的行為是否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難點在于,能否認定C公司屬于彭某的“本單位”,以及能否認定B酒店發包的裝修項目屬于C公司的“盈利業務”,以及國家利益是否遭受重大損失等。我國刑法設置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為了督促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特別是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忠誠履行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防止其利用職務便利將國家利益輸送給親友而造成損失,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利益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四條等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負有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重要職責,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實踐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合作開辦公司的情形,該行為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違紀行為,還是以合作之名行權錢交易之實的行受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形具體分析。【難點辨析】一、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進行合作投資的不同情形及認定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三、關于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意在打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金融工具,違規為他人出具票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職務犯罪行為。
隨著對國有企業等重點領域腐敗的深入整治,涉及國企領導干部違規決策、失職失責等問題的相關刑法罪名在實踐中得以更多認定,其中就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案例二中,丙為徇私情,在明知本單位沒有實際需求的情況下,徇私舞弊,違規決策,讓本單位從丁所在公司采購實驗儀器,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實踐中,有的行為人不僅違規要求下屬采購無真實需求的親友銷售的產品,且采購價格也明顯高于市場價,對此行為應如何認定,是認定為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還是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或應數罪并罰。比如,案例二中的其他事實不變,僅實驗儀器的采購價為1200萬元,高于市場價200萬元,此時丙的行為既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又構成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應以何種罪名認定,是否需要分別評價,即將超出市場價的差額即200萬元部分認定為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將剩余的900萬元認定為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