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時未收回的債權能否認定為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是瀆職犯罪案件辦理的難點。因認識不同、標準不一,實踐中也容易出現“同案”不同處置的情況。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021年6月,江蘇省江陰市某國有開發建設公司出納黃某某在辦公室接到電話,對方自稱是銀行對公柜臺工作人員,告訴黃某某公司賬戶需要年檢,已與其公司董事長安某某溝通,需要黃某某準備好公司銀行賬戶年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