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審查調查工作事項知悉范圍和時間,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調查工作情況。
審查調查組需要借調人員的,一般應當從審查調查人才庫選用,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辦理手續,實行一案一借,不得連續多次借調。
紀檢監察干部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兩項職責,既要監督別人,也要接受別人監督,既要確保其他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秉公用權、公正用權,也要保證自己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做到秉公用權、公正用權。
本條是關于對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以及私自接觸被審查調查人等有關人員或者與其存在交往情形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的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樹立依規依法、紀律嚴明、作風深入、工作扎實、謙虛謹慎、秉公執紀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力戒特權思想,力戒口大氣粗、頤指氣使,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設讓黨放心、人民信賴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釋義】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以及審查調查組設立臨時黨支部的規定。審查調查組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調查組成員的教育、管理、監督,開展政策理論學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批評糾正,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干部準入制度,嚴把政治安全關,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堅決防止“燈下黑”。
【釋義】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對黨員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的辦理工作程序的規定。此外,《監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監察對象對政務處分不服提出申請復審復核的辦理程序,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對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 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后對審查調查部門的工作要求,以及審理工作完成后對其他問題線索處置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審理報告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紀檢監察機關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工作基本程序,審理工作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以及審理工作時限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堅持審查調查與審理相分離的原則,審查調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案件審查調查結束后,將審查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案件審理部門,是審查調查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相關規定,移送的主體是審查調查部門或者審查調查組。
第五十一條 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后,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定期檢查審查調查期間的錄音錄像、談話筆錄、涉案財物登記資料,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監督執紀人員未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調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調查談話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