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起案例。王某,甲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某,甲市某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王某和李某因工作相識,此后二人有一定的交往并逐漸熟悉。李某在甲市法院有訴訟代理業務,但李某從來沒有請托王某利用職權為其代理的訴訟案件提供幫助。
《中國共產黨章程》將“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實踐中,黨員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現存在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違紀行為,說明其在接受審查期間,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沒有如實向組織全面交代自己存在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必須從嚴懲治。
2023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漠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屬于斡旋受賄。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實踐中,存在“中間人”的行受賄犯罪事實較為常見,有的“中間人”深度參與行受賄過程,甚至從中截取賄賂,對于這種情形如何準確評價“中間人”的行為性質,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近年來,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時有發生,比如,通過巧立名目、虛列開支、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公款濫發錢物等,針對此類隱形變異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精準定性量紀。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在明知請托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情況下,同意特定關系人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租房屋的,對于收受超出市場價格的差價,能否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容易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對于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物品(如車輛、奢侈品等)后,又以退還實物但收取現金的方式實施受賄的,應如何精準認定受賄數額,值得關注。
實踐中,“以租為名”的受賄行為較為隱蔽,意圖通過形式上合法的租賃關系掩蓋權錢交易的本質,在認定行為性質時,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重點考察行為人雙方的主觀故意以及租賃關系的真實性等,精準予以處理。
當前,行受賄行為呈現出更加隱蔽的特點,權錢交易鏈條被不斷拉長,在有的案件中,出現了領導干部轉任新崗位前接受不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不法商人“投資”、待履新后幫其謀利但沒再收錢的情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有關行政管理工作時,如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等,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如何定性處理,在第九條分兩款作出了規定,第一款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可簡稱為“及時退還或上交”情形;第二款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可簡稱為“被動退還或上交”情形。
實踐中,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